遗址保护
仰韶村遗址面积近26公顷,分布于仰韶村的前东、前西、后门、寺沟等4个村民小组,其中寺沟达12公顷。遗址内建房窑、修道路以及农田建设等,都需要动土,因此必须对仰韶文化遗址进行管理和保护。
仰韶文化遗址自1921年以来,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自觉保护,遗址所在的仰韶村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成立了村民组成的文物保护小组。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仰韶村遗址遭到了个别村民的破坏,为此,仰韶村制定了三条规定:在遗址内不许打窑盖房,不许深翻土地;指定取土场地,严禁挖灰土积肥;遗址保护区内动土工程必须逐级上报,经批准后动工。1978年,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,仰韶村规定各家各户既是责任田的主人,也是地下文物的保护者,并重新制定了保护公约,规定“六不准、两统一”,即不准起坟、不准打窑、不准机耕、不准深翻、不准挖沟挑壕、不准打井修渠,统一安排用土场地、统一规划住房用地。此后,未出现在遗址区内机耕、起土、深翻和随意建房等现象。但由于自然破坏,遗址仍面临着裸露灰坑、断壁上文化层的保护和水土流失等问题。
1989年,渑池县政府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,以豫文政字〔1989〕215号文件批准了遗址保护范围,向东、南、西扩展至自然沟,向北包括仰韶村及其周边环境。
1992年后,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筹集资金数十万元,以根治仰韶村遗址断壁上裸露的灰坑、窑藏、房基、文化层的水土流失为突破口,采取下列保护措施:在3000米的地堰上种植根系发达的迎春花;在遗址区内沟叉交错的主要地段修建导水槽、护水坡1000平方米,控制洪水对遗址重要部位的切割;借鉴商城遗址的保护措施,对暴露文化层和灰坑较集中部位,建立“仰韶村遗址断壁保护陈列室”。这些保护措施得到了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,特别是中科院学部委员刘东生、原中国历史博物馆馆长俞伟超、北京大学考古系主任严文明等的一致肯定。
1995年8月,渑池县人民政府以渑政字〔1995〕第63号文件下发了《渑池县仰韶村遗址保护管理办法》,对仰韶村遗址的保护机构、保护基金以及违反文物保护法行为的惩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。
1998年6月,修成了仰韶村遗址断壁保护房,长50米、宽4米,占地300平方米。重新修建了中国著名考古学家袁复礼题写的“仰韶村遗址”标志牌,设计制作版面13块,展柜13个,复制340余件仰韶村遗址出土的器物,展示了仰韶村遗址自发现以来出土的珍贵文物,介绍了仰韶村遗址的历次发掘经过、文化内涵及仰韶文化的其他内容。
2011年建成了仰韶文化博物馆,集文物保护、陈列展示和科学研究功能为一体。
有两个学术问题需要说明:
一是“安特生的行为是否是文化侵略”的问题。安特生受聘于北洋政府农商部地调查所,其在中国的学术活动,均是为中国政府工作,本不存在“文化侵略”的问题。由于安特生把许多珍贵的调查和发掘文物,尤其是一些精美的仰韶时期彩陶,一部分运到了瑞典,存于瑞典远东古物博物馆;另一部分于1927~1936年分7批归还了中国(由于日本入侵中国,这些文物不翼而飞,成为疑案),在文化大革命时期,安特生被诬为“文化特务”,其行为也成了“文化侵略”。其实,安特生和地质调查所的丁文江有过一个协议。安特生采集的仰韶村遗址陶片主要内容是:在中国发现的古文物,一半属于中国政府,一半可带回瑞典。这是在中国政府混乱情况下的妥协办法。但这说明安特生的行为是经过中国方面同意和批准的,安特生发现和发掘仰韶文化遗址中重大作用应该得到肯定,安特生在中国的工作是中瑞文化交流史上的佳话。
二是关于“谁早先发现仰韶遗址、安特生早先什么时间来渑池”的问题。严文明、巩启明等专家学者认为,安特生是从家在渑池仰韶村的王某(身份不明)那里得知渑池有古化石,1918年10月亲自来仰韶村采集化石标本,然后才派刘长山来仰韶村的。但是,根据安特生本人所著的《中华远古之文化》一书记载,结合中国学者袁复礼、安志敏等人的说法,安特生并没有先于刘长山到过渑池,在刘长山来仰韶村之前,安特生对这个村庄一无所知。刘长山只是被安特生派来豫西收集脊椎动物化石,并未让其采集仰韶村石器。刘长山是自觉收集的。因此,刘长山在仰韶文化发现中的重要作用也不可忽视。